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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连祥: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守底线强信心的作用

2024-04-03 17:54:28 来源:人民政协网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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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出清“僵尸企业”,救治“困境企业”,既能解决企业“生易死难”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又能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稳定市场预期,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建议:

  完善破产法律体系。修改企业破产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应加快推进修法进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企业责任利益平衡和协调发展,增设环保债权保护、环境治理优先等生态保护破产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突出破产制度的保护功能,建立惩戒逃避债务的机制,明确逃债主体和协助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好企业破产法与关联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联动修改,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政府和法院对企业破产的联动协调。明确统筹破产行政事务和牵头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责任部门,明确相关部门涉破产事务的职责分工,界定府院联动运行中的政府权力、义务、责任边界,保障联动各方同频共振、有效协同。

  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明确主管部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加强执业能力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提高履职能力。优化管理人选任更换的标准、方式、程序,提高与案件的匹配度。强化管理人监督,明确管理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与司法监督、债权人监督的衔接,建立科学透明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责任编辑:李伯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