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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

2024-04-03 17:44:01 来源:人民政协网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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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孙金诚)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和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化营商环境做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强统筹谋划,创新体制机制。我国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涉企执法更加规范,司法保护更加有力,为激发活力、提振信心注入强大法治动力。但是也要看到,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高度关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3月29日,全国政协“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互动交流,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言资政、凝聚共识。

  补短板强弱项

  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为筹办好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周强率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调研组赴北京开展实地调研,社法委同时委托上海、辽宁开展协同调研。”座谈会现场,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江广平从调研情况说起。

  调研显示,近年来从相关部门到地方出台的政策多、文件多,但与企业的诉求仍然存在“两张皮”问题,反映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短板弱项,亟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在经济回升向好、提振增长信心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需要久久为功。”委员们认为,应健全法律体系,鼓励地方加强制度创新,以高质量立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石;提升执法效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以规范文明执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司法保障,以严格公正司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坚持诚信守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以全民尊法守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

  在中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吸引外资对于中国参与国际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我国近年持续出台提升营商环境政策和举措,在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但在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看来,外商投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市场准入方面、权益保护方面、合规经营方面还存在优化空间。

  “建议提升制度的协同性,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蒋颖建议,完善各部门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疏通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审批堵点,确保准入和准营都能落实。明确牵头部门,对相关法律中较为宽泛的表述,细化操作规定,避免地方扩大解释、执行走偏。政策发布后,阶段性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效果和企业反馈持续完善法规制定和推进落实。

  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中,“解决商业纠纷”依然是十分重要的指标之一。我国积极主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着力构建了国际商事纠纷专业化、便利化、多元化的解纷方式,逐步推动我国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我国在适用仲裁、调解等国际通行解纷方式方面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表示,调研发现,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有待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有待扩大,一站式解纷机制效能未充分发挥。

  对此,李迎新建议,加强法律供给,研究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范或商事调解条例;适度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国际通行解纷方式的功能;加大多元解纷机制的资源整合力度,支持各类调解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调处工作,助力我国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在调研中,我们感到,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度供给还有不足,创新激励机制尚有短板,创新成果固化不够,地方探索创新还需要中央层面的更大支持。”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主席胡文容认为,应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田作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胡文容建议,围绕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形成一批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举措。加快重点地区改革探索的复制推广,加强对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支持地方在引进人才便利化、绿色低碳技术应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等领域开展差别化探索实践,赋予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

  完善法律法规

  用法治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建议尽快修订《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探索行政执法、行政检查、政务服务等改革,形成了一批有益经验,建议将这些成熟经验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切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

  同时,马怀德还建议,将一些缺乏制度刚性和法律效力的政策要求补充到《条例》中,切实增强企业信心,稳定企业预期,防止政策反复和不当决策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另外,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适时推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法,提升立法层级,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坚实法治基础,让企业家有稳定的预期。

  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连祥调研发现,由于破产意愿不强、配套制度不健全、制度运行成本偏高等原因,现实中“该破未破”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破产方式的运用还不够主动,破产制度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

  破产制度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可或缺的机制保障和构成要素。李连祥建议,加快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法进程,并做好与关联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联动修改,推动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政府和法院对企业破产的联动协调,保障联动各方同频共振、有效协同;设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人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强化管理人监督,建立科学透明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关重要。”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副主席何秉群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行使职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从外部和内部共同发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何秉群认为,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独特作用,推动修改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法律支持。在内部监督方面,应落实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涉企行政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司法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已有14万多家政府机关配备法律顾问,发挥了科学决策“智囊团”、依法行政“助推器”的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认识上还存在误区,把法律顾问制度看成摆设,轻视甚至漠视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法律顾问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李汉宇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保障法律顾问专业性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制度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力戒“为顾问而顾问”的现象;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注重发挥法律顾问的服务监督作用。

  强化责任担当

  以获得感为标准优化营商环境

  经营主体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受益者,又是参与者和建设者。确保经营主体公平使用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尽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关键。

  近年来,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密集出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市场规则更公平了,涉企政策更透明了,执法过程更规范了,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在持续提升。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总商会副会长于本宏关注到,惠企政策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决策慢、落实慢、调整慢的问题,未能精准解决企业的需求和痛点,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建议加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的刚性。”于本宏表示,涉企政策制定时,应制定主动征求企业意见的程序性规范,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切实提高企业参与质量,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注重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提高经营主体的获得感。

  此外,要加强涉企政策统筹,避免局部合理政策叠加后反而造成负面效应,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稳定经营主体预期。要加强涉企政策的效果评估,更加关注实施效果,避免政策出台顾前不顾后,对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应当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机制,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清理有关政策的重要参考。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新兴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新兴产业包括人工智能、互联网科技等多个领域,这些产业的崛起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优化营商环境能够为新兴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和重要抓手,也是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和构建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新赛道。”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兴海表示。

  在张兴海看来,目前,对新兴产业发展的法治化保障普遍供给不足,行业发展受到一定制约。

  “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形成新兴产业的‘中国标准’,在国际上掌握产业规则话语权。”张兴海认为,企业应承担起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数据的合理收集、使用和共享,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同时,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要在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好平衡点,监管应当为技术创新提供空间,应当在监管中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另一方面,用户安全是可持续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根本和底线,只有保障了用户的安全,才能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任,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李伯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