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介绍情况及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
全国政协将“仲裁法的修订”确定为双周协商会主题,开展深入调研,对仲裁法修订和仲裁事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支持通过修订打造一部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通例、兼顾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阶段的仲裁法。
关于进一步开放国内仲裁市场,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开展业务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份司法文件,支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北京“两区”建设中引入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下一步,将支持在其他自贸试验区开放仲裁市场。
关于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赞同将知识产权、体育和反垄断争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但应做类型化处理、只将其中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的建议。但对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是否受仲裁法调整的问题,我们建议再作深入研究。一是国际投资仲裁有别于商事仲裁,建议保留商事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民商事争议的规定。二是我国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国际投资争端规定了不同的解决途径。依据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并不适用该公约。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问题。赞同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应当维护仲裁保密性优势的建议。保密和公开的界限如何划定,难以在仲裁法中作具体规定,建议可通过司法解释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撰写文书时,并不涉及与仲裁司法审查无关的事实。当事人也可依法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不公开裁判文书。今后可考虑确立更清晰的规则,进一步平衡好仲裁保密性和司法公开的关系。
关于案外人权益保护问题。仲裁法应当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仲裁法修订草案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前提条件是尚未执行终结,且即使理由成立,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仍无法否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仲裁裁决效力,此种情况在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时尤为突出。故有必要引入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修订草案中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不足以充分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