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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专门学校作用完善矫治教育功能

2021-12-29 08:53:07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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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

  充分发挥专门学校作用完善矫治教育功能

  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制度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由专门学校承担教育矫治的职责。教育矫治的对象主要是三类:有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满刑事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有轻微犯罪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行为性质不同,教育矫治措施不同,作为专门学校是否有资源、有能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需要配套的法规予以明确。另外,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层级、责任等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配套法规,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对需要教育矫治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设置分级分类的矫治措施,并为专门学校建设指明方向。

  一是明确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当前专门学校的主管部门不一致,实践中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法委、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运行中也缺乏统一的教学模式和评价标准,导致各个学校在招生范围、管理模式和学校建设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建议确立教育部门主管、司法机关参与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离校”评估机制和后续跟踪监管机制。目前,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缺乏“离校”后的规划和指导,部分学生“离校”后面临监护人无力监管、社区不愿接收、学校拒绝回校的“尴尬”境地。建议明确专门学校的学生离校或转回普通学校的标准细则和动态评价机制,增强与其他矫治教育措施的衔接使用,引导和促进未成年人逐步适应并重新回归学校、家庭和社会。

[责任编辑:丛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