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杨克勤:
调研发现,每一个问题少年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主、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夯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兜底作用,实现二者的无缝对接。
在实践中,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事先防范和监督监管的措施也不够明确具体,惩戒力度不足。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加强对家庭监护的宣传教育、监督引导。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第一责任。发挥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儿童之家”、儿童主任等机构和人员作用,通过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建议和约谈等方式,鼓励、帮助和提醒监护人积极、有效、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于父母吸毒、有犯罪前科或留守儿童家庭等,探索设立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抚养能力实时监管,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督促监护令制度,对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情形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家庭,依法撤销监护权,交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行使。
二是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惩戒力度。在现有惩戒机制基础上,可以考虑将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之中;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刑事处罚。
三是研究建立监护评估制度。在监护资格变更、抚养权变更、探望权中止与恢复中引入评估机制,从年龄、精神心理、经济能力、品行道德等方面,对拟任监护人开展科学专业的评估,并提交监护权评估报告,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科学依据。